非婚生子女(illegitimate child),又称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对,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为非婚生子女。

在中国古代,严格说来,无论嫡子还是庶子都是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出生。于明清时期出现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近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及强制认领,并设置了亲权制度,保障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国外,从古代到中世纪,由于社会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原因,虐待、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现象普遍存在。随着宗教的世俗化,国家传统的婚姻模式趋于瓦解,个人主义的现代婚育模式逐步确立,动摇了婚育的制度性基础,离婚、同居、堕胎、非婚生育等行为变得合法化。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国法律贯彻子女平等的原则,明确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并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与过去相比,中国有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符合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发展速度。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对,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为非婚生子女。
中国有关律法虽然采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两个概念,但立法未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任何界定。
在中国古代,严格说来,无论嫡子还是庶子都是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出生,非婚生子女仅指“奸生子”“婢生子”(往往被蔑称为“私生子”)。中国旧律并没有任意认领的规定,但左传中有关于私生子认领的明确记载:“鲁叔孙穆子初避侨如之难,奔齐,及庚宗遇妇人私为食而宿焉。适齐,娶国氏生孟丙仲壬。后庚宗妇以私子来见,名曰牛,使为竖。”
明清时期,律令已有父之搜索的规定,即强制认领,但条件非常严格。如“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但“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即除了通奸被当场捕获指奸外,不得搜索生父。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第92条仿日本民法规定:“私生子及其法定代理人,得据事实请求其父认领。”对于强制认领不列具体原因,采概括主义,只要有事实上父子女关系存在即可请求生父认领。
近代民国时期,民国政府颁行民法亲属编废除了嫡子、庶子、嗣子、私生子等名分,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及强制认领,并设置了亲权制度。如“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但“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即除了通奸被当场捕获指奸外,不得搜索生父。

新中国成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均贯彻子女平等的原则,明确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并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和实施的第一部法律,也开启了婚育制度逐步宽松化的历程。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中国澳门地区,在20世纪末进行的法律本地化的过程中,民法典亲属编顺应世界亲子法的立法趋势,消除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差别待遇,也实现了子女的完全平等。
2023年1月,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2019年原《办法》中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取消了对生育登记对象婚配和生育数量的限制条件。其表明,非婚生育虽然并未受到明确的政策支持,但制度性障碍却在逐步消失,社会对非婚生育、婚前同居、初婚推迟等现象的包容性也不断增加。
在国外,从古代到中世纪,由于社会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原因,虐待、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当时社会,非婚生子女又被分为三类:单纯的非婚生子女、奸生子女及乱伦子女,后者地位更为低下。
近代初期,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拿破仑的两句话表达了私生子的命运:第一句是“知悉私生子之双亲,对社会并无益”;第二句话是“给私生子有继承资格乃违反道德 。”以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为代表,一些国家开始在亲属法上设置认领与准正制度,使非婚生子女通过“准正”“认领”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由于非婚生子女得不到法律上的根本保护,死亡率高,犯罪比例大,逐渐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血统论和人道论开始逐渐深入人心,在“有罪结合下之无罪的果实”的思想影响下,各国立法都作了更为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以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二战后,由于人们婚育观念变化,非婚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为防止遗弃非婚生子女导致社会不稳定,世界各国又开始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改革。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确立了儿童权利无差别平等保护的原则。
1960年,埃塞俄比亚公布《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法典中在亲子立法上即给予子女完全平等的保护,是当时最为先进的亲子立法。该法典第2编第10章共59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法典摒弃了“非婚生子女”这一强加于部分自然血亲子女身上的不平等称谓,对子女统一称呼“孩子”,所有“该子”与其生父母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子女地位实质上的平等,由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之立法理念和内容先进、立法结构合理,而被誉为“世界三大模范民法典之一”。

随着宗教的世俗化,西方国家传统的婚姻模式趋于瓦解,个人主义的现代婚育模式逐步确立。
19世纪和20世纪的婚姻观念围绕着“解绑”和“赋权”而快速变迁,主张以自由主义反对宗教的束缚,强调个体拥有自主的婚育权,个人主义价值观的盛行使得婚姻对个体的吸引力下降,生育与婚姻逐步解绑,动摇了婚育的制度性基础,离婚、同居、堕胎、非婚生育等行为变得合法化。20世纪中后期,现代福利国家建立,施行去家庭化的社会政策,以往由家庭担负的责任更多转向由国家承担,“去家庭化”造成“制度化的个人主义”,进一步加快了西方国家的个体化进程。婚姻制度对个体的约束力不断减弱,离婚率快速升高,非婚生育的比例迅速增加。
20世纪后半叶开始,联合国即以一系列的宣言、公约规定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
1968年,美国最高法院就根据宪法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的规定对30个以上的非婚生子女案件作出了非婚生子女在一切方面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权利的判决,将非婚生子女列于联邦宪法的保护之下。1973年,美国又颁布《统一父母身份法案》,具体规定了确认生父的各种方法。
1997年底到1998年6月底,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对家庭法的修改法,主要有:1997年12月16日的《子女身份改革法》《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和1998年4月6日的《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
随着非婚生子女受保护程度的发展,子女利益逐渐成为各国亲子立法的基本原则,子女的法律地位首先取决于子女的最大利益,而不是其父母的利益。基于对此种价值判断的追求,各国均努力促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处于同等地位。在亲属法上,使非婚生子女能与生父母或生父母之血亲发生亲属关系;在继承法上,尽量使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的应继份相同。总之,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较之前有了较大的发展。
现如今在中国,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与过去相比,目前中国有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符合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发展速度。中国的《民法典》也更进一步巩固了非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其社会地位与生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在现实中,依然存在生父母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不接受或者抛弃非婚生子女甚至采用故意或不作为的方式逃避履行抚养协议或者判决书,从而致使非婚生子女难以生存。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法律认定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经济支持、继承权等。

在实践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以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但是亲子鉴定报告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配合,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且提出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但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则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亲子关系得到确认的,子女可诉请生父或生母承担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追索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将原《婚姻法》中的“任何人”调整为“任何组织或或者个人”,强调有关组织和单位亦应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给非婚生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时开始便具有,若父母一方未对子女承担过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未直接抚养其的父母一方追索自出生后的抚养费,并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予以主张。因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故该条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即在亲子关系确认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可以诉请生父或生母承担抚养义务,并追索抚养费。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a]
抚养费计算依据以及支付期限同参考婚生子女,适用于《民法典》相关条例。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对于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应有任何区别,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同样适用代位继承。反之,父母也可以继承非婚生子女的遗产。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样法律地位,即该处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也包含非婚生子女,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情形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
以《民法典》为引,中国各省市的非婚生子女入户政策略有不同。以下列举北京、广州、上海的非婚生子女入户政策:
世界各国中,非婚生子占新生儿比例差别很大。其中非婚生子比例最高的是智利,高达73.7%,也就是平均每出生100个婴儿,就有73.7个婴儿是非婚生的。欧盟国家非婚生子比例平均是41.3%,经合组织成员国非婚生子比例平均是40.7%。法国的非婚生子比例是60.4%,远高于欧盟国家平均比例。美国非婚生子比例是39.6%,略低于欧盟国家和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比例。日本和韩国的非婚生子比例最低,分别仅有2.3%和2.2%。
以美国为例,受同居文化,以及背后许多复杂原因的影响,包括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呈现族裔、教育、社会阶层、代际上的差异。近几十年来,美国社会婚前同居的比例迅速攀升。在25-29岁的美国女性中,有过同居经历的比例从1995年的49%上升到2011年-2013年间的73%,而在1965~1974年间,这一比例不到10%。换言之,非婚生育子女的比例增加,更多是因未婚同居生育导致的。数据显示,美国未婚同居母亲生育的子女比例从1980-1984年间的6%上升到2010-2014年间的26%。2006-2010年间在未婚生育子女中,更有58%出生于未婚同居家庭。

对于中国社会而言,由于20世纪50年代起实施一套严格的户籍登记政策以及80年代前后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非婚生育并不常见。根据一些学者估计,内地非婚生育的估计值在1993年大约为5.6%。不过考虑到瞒报现象和当时登记制度的滞后,这一数值可能低估,但与同期的香港的4.3%相比,该数值亦较为相近(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1991:4)。现如今的政府,正在为每一个愿意生育的父母,尽可能提供生育的友好配套支持措施,保障非婚生育婴儿与其父母(尤其是单亲妈妈)的应有权利。
未婚同居的盛行
国外以美国为例,近几十年来,美国社会婚前同居的比例迅速攀升。在25-29岁的美国女性中,有过同居经历的比例从1995年的49%上升到2011年-2013年间的73%,而在1965~1974年间,这一比例不到10%。
在中国,根据2022年中国婚姻家庭报告,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根据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1980-1984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0.33%,女性为26.79%;出生队列为1985-1989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7.99%,女性为33.13%。
结婚率下降
结婚率的下降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工业化国家的结婚率普遍趋于下降,男女普通初婚年龄越来越高,意味着女性最有可能生孩子的年龄阶段,结婚的女性相对较少。1995年到2019年,法国的结婚率从4.4‰下降到3.5‰,日本的结婚率从6.4‰下降到4.8‰,韩国的结婚率从8.7‰下降到4.7‰。结婚率从2000年的6.7‰下降到2020年结婚率5.8‰。
对于中国的情况,社会学家李银河说,在上世纪80年代做家庭调查时,随机抽样中独居人口只占2%左右;而在2007年做家庭调查时,独居人口已经上升至1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从2015年起,我国一人户占比逐年增加,已经从2015年的13.15%增加至2019年的18.45%,我国家庭正呈现单身化趋势。
生育率变化导致的政策推动
其中最为主要的为未婚妇女的生育率,未婚同居的盛行间接提高未婚妇女的生育率,从而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增长。

还包括不同的国情政策影响,多个国家生育率逐年下降,都在政策上推动生育率的提升。比如法国政府为了鼓励生育,在社会福利层面,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生育都能得到同样的家庭补助,生育的孩子越多,补助也越多。在财产继承方面,法国民法典规定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瑞典法律也规定,在生育子女方面,同居双方都是孩子的合法父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在入学、户籍等方面享受的待遇不会有任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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