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的法定标准是什么(聊聊带薪休假的最新规定)

  带薪休假(paid leave)是指职工在休假期间按工资标准正常收取工资的行为。

带薪休假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带薪休假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国,在1936年法国实行每年享受两个星期的带薪假期制度。之后,中国在1984年到1985年期间提出了带薪休假制度,于1994年7月5日正式确立了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并且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国家的带薪休假规定各不相同,比如美国没有在法律上确立带薪休假制度,而法国职工每年可以带薪休假30天。

  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对于职工、公司和社会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利于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社会保障等。但随之而来的是,带薪休假在实际运用中却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各地带薪休假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关机构监督不够等。

  在中国,带薪休假被称为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某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每年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但是在其他国家中规定有所不同,比如在美国《华盛顿邮报》指出,美国没有城市、州或联邦政府要求企业给予员工带薪假。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带薪假期”制度,除了公共假日外,澳大利亚公民每年至少有20天的带薪休假,还能获得相当于平时工资17.5%的奖励工资。

  对于带薪休假的享有人群,各国实行不同的规定。一些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时间较长,如中国、美国、日本、德国和瑞典。在中国,劳动者在某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每年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在美国和日本,正式雇员、公务员等职工连续工作满6个月才可以享受带薪休假,而日本还有项规定,就是出勤率在80%以上的员工也可以享受。在德国,所有企业、机构的员工(包括所有非独立开业、有固定工作的人)工作也是要满6个月才可以带薪休假。还有瑞典,规定所有行业、职业、公私部门的雇员连续工作满180天就可以带薪休假。除此之外,有一部分国家对于工作时间的要求较短,如法国规定的条件就比较宽松,所有半日制与全日制员工连续工作满1个月就可以带薪休假。此外在英国,所有行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雇员都可以享受带薪休假,且没有工作时间的限制。

  在中国,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便可享受带薪休假制度。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而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则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内。此外,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一是,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并且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并且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中国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除此之外,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的薪资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致,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要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面所称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应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知识分子因为过度劳累而猝死,这引起了社会的关注。1984年到1985年,有些地方的部门开始出台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其中规定,参加工作满五年或十年以上的职工可以带薪休假,而休假时间的长短根据工作时间长短而规定,一般是10到25天。此外,如果职工没有使用带薪休假,不能转到下一年继续使用。还有,在休假期间的工资与待遇是不变的。之后1989年7月6日,中央机构发出了《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暂停了机关休假。

  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1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在确定休假天数时,需根据工作任务、人员岗位和资历的不同来规定,且最多不能超过两周,还要以就地休假为主。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确立了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在2000年7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重申,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休假。

  之后,国务院于2008年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根据2013年的调查显示,除去一年中115天公共假期外,有绝大部分人群享受不到带薪休假,占61.6%,能享受10天以下的占26.1%,10天到30天的占8.7%,而能够休30天以上的仅占3.6%。

  2015年,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了要落实带薪年休假。根据2015年12月9日四川省人社厅发布的该省21个市(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调研报告显示,对该省21个市(州)2750余家企业的调研后发现:在参与调查的人员中,一线职工占52%,技术人员占29.7%,中层管理人员占14.3%,高层管理人员占4%。其中,已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有825户,占30%;部分落实的1375户,占50%;没有落实的550户,占20%。据2016年5月25日包头市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调查报告调查显示,在1010位被访者中,有85.05%的职工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而14.95%的被访者没有享受过。

  之后,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9部门在2019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在其中提出加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以及推动错峰出行。“十四五”规划也提出,要完善节假日制度和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2020年1月13日到2020年2月13日,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在省、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开展职工带薪休假落实情况调研,据调查结果显示,有两成被访者在三年内享受过带薪休假,而七成被访者尚未享受过带薪休假。

带薪休假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2023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推出了促消费二十条新举措。其中在文旅消费上,提出要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

  截至2023年8月,根据中国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数比例约为60%。在调查中,发现带薪休假制度再在实行中仍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带薪休假未休、休假天数不够、未给予经济补偿等问题频频发生。虽然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推动、改进下,带薪休假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得到了改善,但是仍有部分单位在实际中并不完全实施。

  美国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带薪休假制度,其中也不提供法定带薪陪产假。在美国法律中只是规定,雇主必须对雇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却没有规定雇主应给雇员的休假时间给予薪金。因此,雇员是否享有带薪休假以及如何带薪休假,完全是由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规定的。美国公司基本都有带薪休假制度,而雇员休假的长短一般与其工龄有关,即工龄越长,休假时间就越长,但是,不同职业的雇员在不同公司中有着不同的休假制度。据美国劳工部的调查显示,1995年在美国大中型企业中,工作一年以内的雇员平均带薪休假为9.6天,工作1年至3年的休11.5天,工作10年的休16.9天,工作20年的休20.4天,工作30年的休22天。在1995年时,其中有96%的雇员享受了带薪休假。

  1936年6月,法国众议院在法律上确定了职工带薪休假权,规定所有职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每年15天带薪假期。

  在法国,每周法定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每工作4周就可以享受2天半的带薪休假,每年总共可以休假30天。其中,雇员工作的时间是指雇主单位在不营业日期之外的所有日期,包括雇员带薪休假、补休假、生育休假、工伤休假、培训休假、服兵役等。

  在英国,雇主和雇员之间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但雇主须在雇员开始工作后的两个月内,向雇员提供书面的雇用声明,其中要说明工资、休假等规定信息。除此之外,英国所有全职和兼职的员工每年均可享受4周的带薪休假。在休假前,雇员需先将休假时间通知给雇主,有时候雇主也可以限制员工的休假时间。

  德国的联邦假日法中规定,每个全职或兼职的雇员每年至少应有24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而在实际生活中,德国工人人均带薪年休假的时间比联邦假日法规定的要多,几乎所有的劳资协定中规定,雇员每年应该享有30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此外,为了保护雇员身体健康能够得到及时的恢复,带薪休假在原则上应在同一年使用。除了终止雇用关系且雇员无法休完带薪假期外,带薪假期不允许被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所替代,雇员即使放弃休假,也不能得到加班工资。

  在20世纪30年代,瑞典颁布了第一部《休假法》。这项法律规定,不论供职于公共部门还是私营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后来,在2002年开始试行自愿休长假制度和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12个月的员工,可以在休假期间领取85%的失业保险金。

  之后瑞典在《劳动法》中规定,工作满180天的雇员每年可享有5周的带薪休假权利。除此之外,还有带薪病假、育儿假等。在瑞典,如果雇员放弃带薪休假的权力,会被判为违法行为。在瑞典的《休假法》中,遵照以人为本和鼓励休假的原则,除非雇佣合同里有其他特殊的规定,否则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在每年的6月至8月期间享有至少4周时间的带薪假,同时雇员可以一次或几次休完所有假期。如果一次休假内少于5天,那么周末就不计入休假时间内。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共假期或者个人年纪赶上了周末,是不会补休的。除了以上规定外,《休假法》还规定,雇员有权每年省下5天假期,而且最多可以积攒5年,再加上同一年的假期,甚至一共可连休2个月的假期。绝大部分的瑞典人会选择在7月、8月享受假期。

  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公务员每年可以享受20天的带薪休假,也可以使用小时制计算,即以每天工作8小时为标准,总共可享受160个小时的带薪假期。然而私企员工一般在工作一年后,才可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工龄每增加1年,带薪假期便以10天的基础上增加1天。当工龄满9年半后,可带薪休假20天。之后,不管工龄再增加多少,带薪假期将不再增加。

  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就业条件综合调查》2019年的报告显示,2017年日本私企雇员的年度带薪休假使用率为51.1%,平均每人比前一年上升1.7个百分点。自1999年以来,日本私企雇员年度带薪休假使用率第一次超过了50%。之后于2018年带薪休假国际比较调查结果显示,日本的带薪休假使用率为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带薪休假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带薪休假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内容为: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带薪休假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使用脑力或者体力劳动的员工来说,负荷较重会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因此,休假对于员工的健康有着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长时间伏案低头工作或者长期前倾坐姿的员工,以及教师、医疗卫生人员、警察、驾驶员、消防员、环卫工人等特殊职业人群来说,带薪休假有利于消除健康隐患。

  落实带薪休假是为了职工更好地休息,以此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推动公司的发展水平。另外,还能促进雇主与雇员的和谐相处,使企业更好地发展。

  实行带薪休假有利于增强职工归属感、缓解职工工作压力,以及促进职工工作效率的提高。因此,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助于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并且促进文明建设等长效机制的发展。

  自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以来,有许多单位和个体商户都没有认真、确切地实行带薪休假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在2020年6月左右对2506名受访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其中68.4%的受访者表示所在单位能落实带薪休假,而27.1%的受访者表示不能。虽然中央及国务院多次公开强调各用人单位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但是实际情况却因各种因素导致落实不充分。比如有些职工会担心休假影响前途,为了收入而自愿放弃带薪休假权利。还有些地方由于劳资双方的不对等,导致职工基本没有话语权,如果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那么大多数员工则会选择忍气吞声,只有一小部分人会选择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寻求帮助。

  虽然带薪休假在《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缺乏责任追究条款的细则,并且相关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不到位,很多企业直接或间接无视带薪休假制度,这与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以及违法成本过低有关,从而导致带薪休假在实际工作中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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